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管理須知研訂事項。 二、管理人員遴用事項。 三、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四、財物保管查核事項。 五、其他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 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者外,依實際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項目。
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本部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得視需要設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 監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指派相關司處主管兼任外,得視業務需要,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擔…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準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期貨商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係指輻射防護業務單位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前項輻射防護業務單位應置業務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
第四條規定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七人以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設施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業務主管及至少二名以上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三、相關部門主管。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研…
設施經營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時,應製作、保存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異動時,亦同。
設施經營者於本標準施行前已設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或置輻射防護人員,並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時,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保護機構於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前,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 三、捐助財產清冊。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
…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定之,並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該上限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之得受償金額總數超過前項上限者,由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按其依第二項規定調整…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董事長兼任之。 調處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應由保護機構就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資格之擬聘任人選,檢附其學經歷等資料,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聘任之。聘任後十四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報請管轄法院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