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無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死亡補助。 前項所稱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依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一項補助,按死亡事故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五個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死…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及前條第四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職業災害勞工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者,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職安署及保險人辦理本辦法之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
本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填具投保申請書,其投保單位編號,由保險人逕行編列。 前項投保單位之所屬勞工,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加保資格,且在本法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本法施行之日仍在職加保生效中者,投保單位得免填具第一項加保申報表,由保險人逕行加保。
…有稅籍之當日零時起算。 二、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於公告指定之日前到職或提供勞務者:自該公告指定日期之當日零時起算。 三、本法施行前到職,且於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當日零時起算。 四、本法施行前到職,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自本法施行之當日零時起算。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前到職或提供勞務…
…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二、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三、本法施行前入會、到訓,且於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自本法施行之當日零時起算。 前項勞工,其保險效力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
…定死亡給付條件及下列各款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條件之一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死亡給付。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所定喪葬津貼。 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喪葬津貼。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五、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死亡給付。 六、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喪葬給付或第四十條所定…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並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及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治療期限,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為症狀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給付,並以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
保險人於核定被保險人之失能年金給付後,應將核定文件、資料提供主管機關運用,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重建服務事項。 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核被保險人失能程度,應將前項職能復健納入評估。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預防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宣導及輔導。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推動。 三、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推動。 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及推動。 五、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相關之事項。
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 三、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 四、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復…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之。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所定檢查之費用,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該標準未列者,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審核應核付費用,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支付,並由保險人償付之。 第一項費用之預撥,準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辦理。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