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計畫之評審項目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 四、計畫效果。 五、計畫影響。 前項評審項目之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訂定。
中央各機關擬訂之行政資訊計畫,如須地方政府配合執行者,於審議計畫 時應特別考量左列事項: 一、地方執行機關之配合條件。 二、地方執行機關之資訊發展環境。 三、地方執行機關之資源籌措情形。 四、解決地方執行機關資訊作業問題相關措施之可行性。
省 (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行政資訊計畫編審作業規定,由省 (市) 政府 參照本辦法訂定。
為加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 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 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 性質者,準用本辦法管理。
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 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
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 (單位) 之委託研究計畫;所訂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應送行政院備查。 前項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
行政院國科會應建立各機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 (以下簡稱 GRB 檔) , 供各機關登錄建檔及查詢委託研究計畫資料;登錄及查詢作業規範,由行 政院國科會定之。
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各機關應參考行政院國科會 GRB檔,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 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 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指定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其寄存作業 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定之。
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重要內容,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予摘要,送行 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參考使用;其作業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定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構) 以外之政府機關 (構) 委託研究計畫,得參照本 辦法自訂作業規定辦理。
行政院為執行中美兩國政府於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所達成之協議 (以下 簡稱中美兩國協議) ,特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中美經濟社會 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之管理與運用事宜。
…撥贈款及貸款衍生之 台幣,截至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底結存款及以後續收款項之收存事項。 二、關於對美國政府根據經濟援助協定,對我國貸款本息之償付事項。 三、關於依照中美兩國協議之規定,對於經行政院長核定為促進我國經濟 及社會發展之各項方案計畫及其他有關用途所需款項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所撥款項下應收回款項之收存事項。 五、關於本基金在核定用途以外餘款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
本會設委員四人,由行政院聘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與行政 院主計長兼任之,並由行政院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 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稽核、副稽核均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四、本會開會時,應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呈經主任委員審閱後, 再印發參加會議人員。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本細則自本會委員會通過之日施行,並報請行政院核備,修正時亦同。
前美援及本會中美基金計畫行政經費項下購置及向本會借用之財產,應於 計畫完成後由本會收回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為處理逾期美援貸款及器材價款(以下均簡稱貸款)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