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期貨結算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本處於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
本處於國立高雄大學成立時裁撤之;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法定資格 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學生兵役、全民防衛精神動員與教育服務役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資格、遴選、任免、介派、晉任、遷調、進修訓練、考核、紀律、獎懲、陳情、申訴、訴願(訟)、資遣、退撫與人事資料管理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薪資待遇、保險與服裝製補等後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研修。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本部為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業務,設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學校應即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認定是否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尚未生效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認定有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前項第四款規劃,…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該學校法人應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停辦計畫辦理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 在校學生安置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得考量停辦學校所在地域、系科對應及其他私立學校提出之安置配套等條件,協助在校學生分發至其他私立學校。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兼課鐘點費,按同級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收取之雜費,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校舍修建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前項人事費用,包括教職員薪資、資遣、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