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
農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農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會計人員除處理會計事務違法失職時應依法處理,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違法舞弊事件,非有勾串事實不負法律責任。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事查核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與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者。 十五、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曾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仲介之外國人入國三十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附表二規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六、其他違法或妨礙公共利益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者,應公告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 。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同一時間受聘於非共同設置之不同處所為專責人員者。 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者。 四、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者。 …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 書: 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 二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認定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者,二年內不得再請領空氣污染防制 技術員資格證書。
審核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駁回: 一、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於不得設置生產設施之處所或用地。 二、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而不得設置。 三、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變更、異動或展延,其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核定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未達本法第六條所定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於申請操作許可證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估算結果,大…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 證書: 一 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 二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者。 因前項規定撤銷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 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棄物 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資格證書,需講習或訓練及 格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