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所定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許可證照,免繳證照費。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科)別人才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歷年成績單及學籍異動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該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本項保送,其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
知識資訊組職掌如下: 一、資訊小組: (一)規劃、建置及維護中小企業所需之經營管理資訊事項。 (二)規劃、建置及維護本處內部行政資訊系統事項。 (三)規劃、建置及維護本處業務電腦化、辦公室自動化相關事項。 (四)推動電子化政府相關事項。 (五)規劃及執行本處人員資訊技術教育訓練事項。 二、資訊應用科: (一)輔導中…
…財務融通措施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人才培訓事項。 (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業務督導及協助事項。 (四)中小企業互助保證業務督導及協助事項。 (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行政業務事項。 (六)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業務推動事項。 (七)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業務督導及協助事項。 (八)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規劃及推廣事項。 二、馬上解決問題中心: (一)推動中小企業融…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 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五、行政需求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員,依船舶種類分別施予編管。其所編管之資料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交通部航港局彙整,該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漁船及其船員,由漁船所屬漁政主管機關分別施予編管,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彙整,該署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負有執行航空器編管業務之責。 (三)軍事運用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軍事機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國防部並負有審核其所屬軍事機關申請運用航空器計畫之責。 (四)行政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 二、公務部分: (一)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航空器所屬主管機關,負有綜合策劃、指揮監督及審核…
軍事或行政運用機關於運用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時,應載明運用之目的、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向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依據軍事優先原則,將核定結果通知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由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依據核定結果及任務緩急,決定受運用單位,填發航空器運用通知交付受運用單位,並通知軍事或行政運用機關及副知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機關申報復業,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復業。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登記證;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當月旅館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補發或…
…及等級區分標識,由交通部觀光署依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狀況、服務品質等訂定之。 旅館業應將第一項規定之等級區分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等級區分標識;逾期未繳回者,交通部得自行或依第二項規定程序委任交通部觀光署,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經營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二、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四、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至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六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依所轄之行政區域分設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二、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