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軍事動員準備,指軍隊及軍需動員準備。
動員準備綱領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每二年策頒一次。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戰費,指動員實施階段,供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所需之戰時預算。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預算轉換,指各級政府將平時預算轉換為戰時預算,並停減非急需支出,移由行政院統一調度,支援軍事作戰。
…態,指國家遭敵運用海、空兵力禁止我國或他國之船舶或航空器進出我國領水(海)或領空,截斷我國海上或空中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我國海、空兵力進出之戰爭行為,依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實施全國或局部動員。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為因應封鎖期間,支援軍事作戰、各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求,應於動員準備階段,指導各機關共同完成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之建立,以利動員實施階段啟動運用。
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報請財政部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由菸酒公司輔導轉任其他行政機關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
…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簡易壽險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並…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貨交易人對於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權利而受讓財產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進行團體仲裁或團體訴訟。 五、依本法第十條之一或第十條之二規定辦理之訴訟事件。 六、董事會之議事錄。 七、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八、本會委託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函報備查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應於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函報本會;第二款至…
…情事外,依本法第十一條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副主管職務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行政管理或法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具有三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 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定之,並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該上限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之得受償金額總數超過前項上限者,由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調處委員除不得有前條所定情事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或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業務部門之主管或薦任職以上之職務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五年以上者。 四、曾任教…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科學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園區。
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事項。 前項勞工行政,指除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外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職工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分別向行政院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依本標準申請換發證照或變更登記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繳證照費或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登記地址變動。 二、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而經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
…計 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 娛樂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二、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工藝產業 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前項各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符合本辦法之研究發展計畫、提升技術服務能力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 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由本國銀行辦理貸放事宜,其中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上限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出資,餘額由承貸銀行出資,搭配貸放;承貸銀行對 於審議會推薦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 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二點二五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