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支出。 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
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從事下列全部或一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一、社區支持。 二、社區精神復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前項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從事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前項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規定如附表。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支持,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關懷支持:社區關懷與訪視、協助精神復健、陪伴規律就醫、指導日常事務、處理突發事件,及病人與其家屬心理支持。 二、照顧支持: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安置、社會參與、自立生活及同儕支持。 三、轉銜支持:病人及其家屬所需資源之連結轉銜支持。 四、權益支持:病人平等權益促進、倡議及推廣支持。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支持事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 一、醫事人員。 二、社會工作師。 三、具下列學歷及經歷者: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護理、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學士學位以上畢業。 (二)實際參與精神醫療、社區精神復健、社區支持或照顧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其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或資格者。 前項各款人員,應具備最近三年內至少十二小時之社區支持或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教育訓練證明。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
…: (一)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
…: (一)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
…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
…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四)農業…
…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三、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下列適當處所: 一、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由機關以公設民營、委託民間團體或其他方式設置之處所,並得視實際情形,與勞資爭議或其他有安置需要者合併設置,且由該處所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安置服務處所:經相關主管機關評估後,依被害人意願,同意前往之親友住(居)所或其他適當處所,且由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服務。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對於採取社區式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其執行個案管理及相關協助事項,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五、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六、其他轉介服務:提供法律、申訴、公共建設、產業重建、社區重建、 藝文展演與其他重建相關服務及資訊之轉介。
前條審議小組審查開發案件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 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總編及住宅社區專編除該規範總編第一點、第 二點、第四點至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之一、第二十七點、第二 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至第三十九點、第四十一 點、第四十四點、第四十四點之一、…
… 二、災區交通、道路、水利、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居民安置、就學、就業、環境、衛生、醫療、紓困、融資、心理 重建、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住宅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災區農業、觀光業、工商業與文化創意產業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 督導。 五、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
教保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 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 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 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校院至院交流學習、實習。 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