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管理事項,由行政院指定機關辦理。
各機關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事宜,其電腦化作業應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行之。
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院長為統籌大計,翊贊國是,得聘政務顧問。
政務顧問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任特任官於國家行政設施創建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治績優良者。 三、聲望卓著才識閎通堪資匡濟者。
行政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政務顧問列席行院會議或召集政務顧問 會議。 政務顧問對於政治上重要設施,得提出意見,建議於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為增進建設,襄助治理,得聘任技術顧問、參議及諮議。
技術顧問以具有高深技術學識經驗聲譽卓著或於建設事業計劃有特殊貢獻 者充之。 建設事業之設計及考核,得由行政院院長指派技術顧問任之。
參議以政治學識具有特長或曾任政府高級職務或致力社會事業著有成績者 充之。 有關行政之重要事項或問題,行政院院長得交由參議審議調查或研究。
諮議以在行政機關服務或從事社會事業成績優良者充之。 諮議備行政院院長之諮詢或秉承行政院院長之命,辦理行政事務或研究指 定之問題。
行政院院長得指派參議或諮議在本院各處會辦事。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舊有聘任人員除有契約規定者外,即隨同解聘。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除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由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負責運用計畫之執行。
行政院為推動所屬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資訊業務 整體委外作業,加速業務電腦化及網路化,提升資訊作業效率及品質,促 進資源整合共用,節省成本,帶動資訊工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各機關留任之資訊人力規模,由行政院綜合考量資訊業務規模大小、繁簡 程度、資訊系統發展進程及有無其他機關支援等因素,依有關規定核實編 制。
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報行政院資訊發 展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相關執行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另定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 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 之執行績效。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 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定之。
各機關應辦理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相關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