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由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檢附新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取得前項同意後,始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並應填具申請書,檢附…
…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三、有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長照服務使用者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權益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重大,經查證屬實。 現職工作人員於任職長照機構期間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長照機構應依…
…者,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前開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二、財務狀況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標準。 三、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時無下列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一)最近三年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 (二)最近三個月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
…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前條第二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 前條第五款行為構成犯罪,或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
…書內容。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進行申報作業。 三、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未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與再利用行為相關之違法情形。 再利用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者,應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繼續進行再利用。但經審核機關廢止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應自…
依前條計算之裁罰額度逾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但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之宣告刑,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但所受宣告刑之刑度合計高於其應執行刑者,仍按應執行刑辦理。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人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觸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與其他罪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人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依本…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之宣告刑,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但所受宣告刑之刑度合計高於其應執行刑者,仍按應執行刑辦理。 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觸犯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及其他罪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
依本法裁處罰鍰,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經查證屬實,受補助者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證明。 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 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得獎資格並請求返還獎狀、獎金及註銷敘獎。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首長核定。經首長決定任用者應加註理由;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其查核未通過。 前項公務機關未設置人事甄審委員會者,應以其他適當會議方式為之。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第二項、第三項之決定,認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非現職公務人員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就特定體育團體所為前條第二項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訴。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對其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
依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裁處罰鍰,行為人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裁處機關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各業所得額標準;未能於期限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所屬行業淨利率。該年度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六、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因違反本法行為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 七、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 八、所得利益總和:依本辦法核算推估之…
…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下列比值,其比值以相同單位計算: (一)違法之污染物排放量/總污染物排放量。 (二)違法之原料使用量/總原料使用量。 (三)違法之燃料使用量/總燃料使用量。 (四)違法之產品產量/總產品產量。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次性支出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