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 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 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 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 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四至九十六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 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 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 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之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 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 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 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 安全維護,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 ,於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 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 (賸)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程序,按規定時間送達行 政院。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 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第十四條行政院規定之額度者,得退回該 主管機關重編。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優先順序予以檢討, 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 查。 前項檢討審查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 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之相 關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優先順 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 程會審查。 …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制定或修正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 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 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者外,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 內,儘先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 第二十八條情形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