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 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 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 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辦理喇嘛獎勵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臚列該喇嘛事蹟 ,並開明廟址及詳細履歷或源流,呈報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 核請明令獎勵,但關於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獎勵,由蒙藏委員會核定 後行之。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除涉及刑事範圍送法院審理外,得各依其身分照 第十條前四款之規定分別懲處; 一、違背教律或戒律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關於宗教行政法令情節較重者; 三、受刑法制裁者; 四、因案逮審者; 五、對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六、領得錢糧而不如數發放者; 七、未遵喇嘛登記辦法私自出家者; 八、班第私逃至三次者; 前項第四款之處…
辦理喇嘛懲處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檢舉該喇嘛犯過 事實,呈請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或由蒙藏委員會逕行查明 核請處分之,但關於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處分,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 行之。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公益法人。 四、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測試領域、測試項目、度量衡器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年以上者。 七、本人、配偶或同居人,最近三年曾進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 八、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或同居人、配偶或同居人之父母,曾在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擔任其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者。 九、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曾因具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在外國享有教育、醫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之身分;曾服外國兵役者…
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 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卷證檔案。
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產生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用途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停止保險給付。 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 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形之一者,其欠費總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一、保險對象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分期償還。 三、投保單位情況特殊,得檢具有關機關核准停業、歇業、解散、破產證明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經保險人專案核准。 四、保險對象情況特殊…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其所涉及大量解僱之爭議,應先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或調解。
訴訟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共同申請者,律師費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保全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四、督促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強制執行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補助時,得扣除同一案件已獲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之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