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分為職業病或非職業病。 二、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分為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病。 前項以外之疾病,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得鑑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前項事證實施職業醫學評估,作成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至少一診次。 二、聘有下列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以上。 (二)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二名以上,其中至少一人應為專職。 (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一名以上。 三、具有下列供職業災害勞工使用之空間: (一)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空間:面積不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之完整連貫空間。 (二)心理強化訓練空間:面積不小於十平方公尺,且應具隱密性及隔音效果。 四、具備下列評估…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六個月以上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但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服務職前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備六個月以上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但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心理強化服務職前專業訓練,達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者,不在此限。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復工計畫。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三、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四、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五、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協助及協調。 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個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每年度應達成下列各款之基本服務量: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個案管理,至少五十件。 二、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復工計畫建議報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輔助設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輔具評估服務,至少十件。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項各…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之審查等工作。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視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其各類經費之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預防技術研發經驗者。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及醫療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經依法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能復健、職業重建或職業醫學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職能復健、職業重建或職業醫學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