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該行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 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 四、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三、計入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雙重槓桿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十五。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
…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半年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 第一項規定之證券、期貨機…
…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七、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二百。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臺灣地區證券商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十四條第二款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四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處分。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七、最近三個月平均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臺灣地區期貨商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同時經營有價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三、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二百。 五、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得同時申請該子公司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
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五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
…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子公司: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十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最近一年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之月簡單算術平均數,每月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四、具備國際期貨業務專業經驗。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後,臺灣地區證券商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增設分公司。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增設分公司,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漁民在海上作業遭大陸地區人民脅迫而交換之大陸物品,查獲前主動向有 關機關報繳者,得免予追究該項大陸物品非法輸入之責。但涉及其他違法 情事者,仍依相關法律處理。 前項大陸物品,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應為不受理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查究事實逕為決定。
…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公務人員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前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有前項情形之一。 二、考績(成)曾列丙等以…
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其服務機關 、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 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資遣,於中途離職申請 發還本人及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五年以上,於任職期間涉違法或失職行為而於 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涉違法或失職行為確定未受免職或撤職處分者,得依本法第十四條 第六項後段規定,…
…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但犯貪瀆罪與其他之罪而 經合併定其執行刑者,應按貪瀆罪之宣告刑,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 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人員,因同一違法行為而觸犯貪瀆罪與其他罪 名者,照所判刑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人員,經法院為緩刑宣告者,應照其宣告刑,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