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及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
…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指遺族領有下列給付: 一、依本條例核給之月退職酬勞金、月退休(職、伍)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部門),依其他退休(職、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給與。 前項第二款所定給與,不包含於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有溢領或誤領公提儲金本息、退職酬勞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情形,且未主動繳還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前…
申請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獲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之學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我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與補助性質相當之給付。經查證確有重複請領事實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工務課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執行管考。 二、工務行政、工程招標、訂約及驗收事項。 三、水資源開發工程監造事項。 四、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五、工程施工地質研判及分析等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呈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 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 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 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
…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
…」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三、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 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 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 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 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 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 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 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訂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