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電子媒體應將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時段及頻道之安排,依法載明於營運 計畫書內,並報行政院新聞局。 電子媒體辦理本辦法成績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 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或獎勵。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五)本局業務及管理事項法律意見之提供。 (六)其他機關洽會涉及法令案件意見之提供。 (七)本局業務相關法令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議事項。 (八)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辦理。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品三十二個。 八、儲存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九、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文書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之出廠證明。 六、儲存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文書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環境保護組設環境規劃、污染防治二科及清潔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環境綠美化及生態保育事項。 二、港區環境稽查及污染防治事項。 三、有害物質管理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五、港區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六、港區環保行政法規之研議、修訂及相關政令之推動、宣導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室設研考、公關、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七科及診療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研究發展、出國報告及綜合業務視察等事項。 二、新聞宣導、國會聯縏、參觀接待、慶典及睦鄰活動等公共關係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及機…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參觀接待及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
綜合企劃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處務簡報製作事項。 二、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民眾陳情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五、辦公室維護、公安、消防及使用管理事項。 六、動員準備業務配…
…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事項。 四、員工薪餉、各項獎金清冊之繕造、核發事項。 五、工程押標金、保證金、文件圖說費之收付給據事項。 六、機關首長新卸任交接事項。 七、施政計畫、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一般行政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課、所、隊、室之掌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 前項本院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本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並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或簡任職人員擔任,負責相關幕僚工作。 委員會並得依業務需要設各種小組。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