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亞洲 │三十七日│ ├───────┼────┤ │澳洲 │四十四日│ ├───────┼────┤ │美洲 │四十四日│ ├───────┼────┤ │歐洲 …
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者,其保護之對象包括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司法警察機關採取前項保護措施後,應於七日內載明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以保密方式陳報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 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如認其本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有受保護之必要,得以本法第五條之聲請書,附具…
執行證人保護之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應具體明確、可行且不違背證人保護之旨,並以書面由受保護人簽名後執行之,且於七日內以保密方式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 前項書面應備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一份交受保護人收存,一份由執行機關自存。
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 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 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 ,各該機關應予催詢。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書記官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當事 人,並於請求後七日內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親自來院聲請閱卷,並於聲請書內記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即 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有不能即時交閱之事由者,仍應於七日 內交閱。 事件分庭審理中者…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附圖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俾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該事務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
…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人。 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依前開規定計算之縣(市)議會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少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且縣(市)平地原住民人口多於四萬人者,依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之名額為準。 縣有山地…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議長、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代表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代表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非訟事件裁定正本之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裁定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