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行政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准之營業面積及檢驗線。營業面積及檢驗線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檢驗時間至少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七時;因故無法於該期間內提供服務者,除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外,應事前於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登記暫停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四、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之檢驗地點及檢驗時間,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五、設置與主管機關之監控站網路…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前項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
前三條之各項檢查,申請於休息日實施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五十。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一個月至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但被保險人於現職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前款實施…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本會之調查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調查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二)經依前目報備,且無法於啟動或切換後二十四小時內排除因素,需持續運作者,於啟動或切換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但提報期限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 二、因鍋爐進行檢查維修保養,有啟動備用鍋爐或切換雙燃料系統鍋爐設施之必要,且於檢查維修保養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之期間內運作者。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本會之調查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調查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並應有兩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府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本府所屬機關公務員須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者,其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由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依其業務特性分別定之。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會議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