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機關(構)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權利回復基金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