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指導員;已取得指導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報名參加儲訓團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選;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試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訓練師之 甄選得免除筆試。 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 十…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 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 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科 目總分百分之五。 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中,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之情形者,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不予以處理。
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 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 在執行中發覺受刑人為累犯或撤銷假釋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再犯者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本規則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一、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 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 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在監行狀善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二、無其他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業之需要」,以左列情形為限 :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適於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 令其獲得專門知識或技能者。 二、從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視同作業之科目,適於在監外 協助辦理監獄經理之事務者。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九十七條或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延長處分期間或撤銷停止執行者,執行機關如決定仍應適用累進處遇時,應依裁定延長之期間或撤銷後之殘餘期間,重新編等計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三、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一年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
依刑法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之發生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九十條修正生效前者,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累進處遇標準,適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本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但其犯罪行為終了或結果之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者,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累進處遇標準,適用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本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期間。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免予繼續延長執行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