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
…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六)直轄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直轄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九)直轄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十)直轄市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一)直轄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二、市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市之…
…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辦理更正。 三、有他項權利登記時,應先辦理塗銷登記。 四、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保留地、既成道路或須分段處理者,應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分筆登記。 五、有占用或違建之情形時,應先行處理。 各機關學校依前項各款辦理有困難時,得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協助之。 各機關學校辦妥第一項所列事項後,應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
… 五、公路用地、地上物特別救濟案件審查、層轉、核准事項。 六、申請使用公路用地案件之審查、層轉、核准事項。 七、占用公路用地之排除及訴訟案件處理事項。 八、經管土地、建物財產帳之異動及增減事項。 九、公路產權、地籍之管…
…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 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供氣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其所 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營業區域內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獨占用戶 )及無營業區域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非獨占用戶)。 三、裝置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 業務之部門,其所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獨占用戶及非獨占用…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應分離至天然 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獨占與非獨占用戶者,其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 ,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之各項目,應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個 體會計之各項目相同,其金額則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金額 調節相符。 …
低放處置設施之保安與警示設計,應能防止人員誤闖或占用。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
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區域內擅自墾殖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
…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 (十)其他交辦事項。 三、地權科 (一)不動產管理系統建立及資料建檔與更新。 (二)鐵路建設或營運需用土地之徵收、價購、撥用等相關業務。 (三)不動產現場管理及維護業務。 (四)不動產被占用之排除及相關處理措施。 (五)不動產出租及提供使用等相關業務。 (六)不動產出售及其他處分等相關業務。 (七)不動產提供地方政府綠美化等相關業務。 (八)配合辦理地權有關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
…就業、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意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勘選重建住宅遷建安置用地,得會同有關人 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實施測量、地質鑽探、採樣等調查工作 ,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占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 為實施前項調查工作,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予適當補償,其 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分割登記。 (十六)代繕出售房地有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書表。 (十七)地目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八)人民申請復權登記案件之處理。 (十九)國有土地流失後,其所有權消滅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占用人主張依法和平占有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接管登記財產之統計彙報。 (二十二)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權利書狀之保管。 (二十四)人民申請發還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管理課掌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孳息收入、被占用地處理業務;分三 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出租案件之核辦。 (二)出租案件終止租約收回補償之核辦。 (三)出租耕地、養地之終止租約後,地價補償之核算。 (四)基地承租人…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收取損害金;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
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
… 四、土石採取及水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房屋保險之處理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維護管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稅費及相關費用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報廢、毀損及拆除之處理。 八、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及追收使用補償金案件之處理。 九、民眾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維護管理事項。
…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