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一: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他人照顧。 第一項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榮家不予收住: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因收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但經治療後確認無傳染之虞,不…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二、養護及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八百元。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失智症。 四、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全日住宿式服務及團體家屋服務之服務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九款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