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基樁之選擇及設計,應考慮容許支承力及檢討施工之可行性。 基樁施工時,應避免使周圍地層發生破壞及周邊建築物受到不良影響。 斜坡上之基樁應檢討地層滑動之影響。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板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 前項紀錄之格式、簽認、查核、保存方式及年限,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方法:準用本編第四十四條規定,但乾式管系應併行空壓試驗,試驗時,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八公斤之標準,在保持二十四小時之試驗時間內,如漏氣量達到○‧二三公斤以上時,應即將漏氣部份加以填塞。
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 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前項建築期限由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其測試方法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但密閉乾式管系應併行空氣壓試驗,試驗時,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0.28MPa之標準,其壓力持續二十四小時,漏氣減壓量應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一公斤以下或 0.01MPa 以下為合格。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泡沫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竣工時,應做防護區域完整性測試,十分鐘內之氣體洩漏量使滅火藥劑維持在設計濃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為合格。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竣工時,應做防護區域完整性測試,十分鐘內之氣體洩漏量使滅火藥劑維持在設計濃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為合格。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技術輔導業務如左: 一、修護技術輔導項目:包括修護標準工作程序、標準工時、修護管制、 品質管制及修護機工具之保養維護、技術上之實際困難。 二、技術勤務署 (處) 主官 (管) ,應予以有關單位保養與野戰保修 (航 修、場站) 之技術協助。 三、技…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四)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記錄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營運量紀錄簿:如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