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淺層鑽井工程施工時,於安裝防噴器之前應裝設導流器。但已鑽探之區域或地層,如證實淺層無天然油氣儲積時,可免裝設導流器。
…,包括裸銅線、絕緣導線、電纜芯線或匯流排。個別絕緣或被覆之設備接地導線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八、十四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或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場所裝設之多芯電纜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者,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且不再作為其他配線使用。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加上綠色條紋標識。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著上綠色。 (三)在…
雨線外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互相接續應加以防水處理,其配件應採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皮墊圈。 二、在潮濕場所施工時,管路應避免造成U型之低處。 三、在配管中較低處位置應裝設排水裝置。 四、在垂直配管之上端應採用防水接頭。 五、在水平配管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電纜終端施工時,遮蔽電纜之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電路電壓及絕緣等級剝除,遮蔽層應配裝應力釋放錐。 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材質若為銅帶、銅線、銅編織或三者之組合者,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工業專用港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應載明公民營事業違反前三條及前二項規定時,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之處理原則。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 給證明,並於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折舊計 算方法。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者,應於規 定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之。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蓄水庫完工時,蓄水庫興辦機關 (構) 應會同管理機關 (構) 於蓄水前, 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作全盤複核, 其符合標準者始得蓄水,如於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時,應先就已完工部分予 …
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 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核。 前項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鐵路機構辦理路線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對鄰近建築結構物及設施之影響,並應先進行調查,提出必要之監測計畫及保護措施,避免造成鄰近建築結構及設施之損壞。
…部: 一、於開工七日前函報開工日期。 二、籌備或施工期間於每月月底前函報前月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 三、竣工後七日內函報竣工日期。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故不能依立案執照所載期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並副知有關地方政府。 第一項第二款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狀況。 二、計價進度。 三、興建經費支出及籌措情形。…
鐵路電化後新設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依附圖十二及附圖十三所示加設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鋼,由該橋樑工程主管單位於新建時同時施工,有關防護之設計資料,應先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並於竣工時會同勘驗。
公路主管機關,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 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施工期限。
使用公路用地,應選擇對公路損害最少之施工方法為之。施工時,除應維護交通與安全外,並應遵守公路主管機關於許可時所規定之注意事項。
…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電信線路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及租費。但施工時,如有損壞公私建築物 、種植物或路面情形者,應由電信機構查明實際損失,付以相當之補償或 予以修復。
電信機構設置電信線路,應向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查詢計畫道路界限、拓寬 計畫及地下埋設物之資料,配合設計。施工時應豎立明顯標誌,以維護交 通及公共安全,對於公共設施不得妨礙其使用。
… 二、附掛之線路其最低線路之高度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附掛電纜附設分線箱之地線,應設於原有電信線路地線相反之一側, 其電阻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四、原為線路轉彎桿或終端桿於附掛線路施工時,如遇電桿受力不能平衡 時,應即停止附掛並通知電信機構加強拉線或撐桿後再行附掛,其改 善費用由申租人負擔。 五、附掛線路應於每一附掛點貼示標籤,載明租用人名稱及聯絡電話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