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應依配賦帳號登入使用本資料庫,將已知或未知身分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與本資料庫進行驗證查詢。
警察機關依本辦法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儲存於本資料庫後,原存有兒少性影像之載體證物應依法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本辦法施行前已查獲之兒少性影像尚未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