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各機構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各機構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算。 二、…
…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各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 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各機構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
…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五、婚假: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十四天。除因特殊事由報本局核准延後給假 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六、產假:女性聘用人員於分娩前後,給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 產者,給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產假一 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產假五日。 七、陪產假:因…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應加註其推薦旅行業名稱,並僅得為該推…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 資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資。 二、前款產假及陪產假之日數,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特約 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但公傷病假逾三十日 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 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進用人員請產假或陪產假時,應檢具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書。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具原…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四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
…分 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 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 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 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 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
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 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 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 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 格: 一、中途離訓。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 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三週。 三、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所定期限,而有第九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案件遲延後,始發生第九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