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之項目,得訂定計畫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左列之獎勵: 一、表揚或指定示範觀摩。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發給社區發展獎助金。
…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計算式如附件一;依第十款減輕之…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
…;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及非山坡地範圍,非山坡地範圍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者,得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填海造地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變更為許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指定適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依第三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規定程序辦理。
…用性農業產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六、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八、國防設施。 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法實施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
…護局。 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署、處、局,省為省政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及都市計畫範圍之認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五、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交通局或…
…,指供養殖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養殖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養殖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