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安 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業務主管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業 務主管副處長及會計處副會計長兼任,均為無給職;另置業務組、會計組 組長各一人、組員三人,均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 三人至五人,其實際員額循預算程序定之。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運用計畫之策訂。 二、關於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之督導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各特種基金財務管理相關作業規定研訂、彙辦及推行事項。 三、國軍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研訂、彙辦、陳報與推行及服務作業會計事 務作業規定研訂、彙辦及推行事項。 四、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 作業委員會組織編成綜辦及各項會議召開、資料處理及決議事項之執 行管制事項。 五、國軍各特種基金營運計畫審查與服務作業經營政策、營運計畫之策定 …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 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 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 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費或其他給與 。於職務或俸給有變動,其任職…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 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職機關轉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 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前項人員俟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回職復薪時,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停支退休俸事宜。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特設立保險業務發 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保 險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前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擔任, 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條第一項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險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 二、保險業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三人至五人,指…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 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委員者,其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異動於一個月內更 替。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個月時,不推派繼任人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委員遴聘 事宜。
委員一年內出席委員會議,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解聘之。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主任 委員就委員中選聘之。
本細則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三 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