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 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發展、公平交易、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院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兼任之。
本會設執行委員一人,由院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設組長三人,負責各組行政工作事宜。幹事及辦 事員各若干人,擔任事務工作,均由主任委員呈請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 人員中派兼之。
本細則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 統計人員條例制定之。
主辦人員名稱等級由行政院主計處視其所在機關之組織及其事務之繁簡定 之。 一、最高法院置統計主任,荐任。 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置統計主任,均荐任。 三、地方法院置統計主任,荐任或委任;但直轄市地方法院統計主任均荐 任。 四、地方法院分院置統計主任,荐任或委任。
主辦人員分為統計主任及統計員,佐理人員分為課長、書記官及雇員。 前項編制職等「荐任」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統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 免;其餘「荐任或委任」之主辦及佐理人員,委由司法院統計處依行政院 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 ,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各機關統計佐理人員之名額、等級,由司法院統計長按其事務之需要,報 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統計室於各項表報程式之制定,與統計結果之公布,應先送司法院統計處 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大法庭之審判長。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