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概算之提示及變更或追加預算事項。 五、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 項。 八、各課室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緊急措…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 考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關於擬定有關規章及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之提示及核定與核轉事項。 六、關於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之提示與核定事項。 七、關於各級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僱用、 解僱案之核定與核轉事項。 八、關於各課、室職職位、業務之分配、調整及公務歧見之裁決事項。 九、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事項。 十、關於重要公文、文稿 (來函) 之批閱、核判及各項證書之簽發事項。 十一…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 考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駕駛、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開除)、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礦業用地之核定經主管機關全部或一部廢止,礦業權者並應關閉礦場時,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促請其注意有無違法解僱勞工影響勞工權益之情事。
冷凍空調工程業已登記聘僱之技術人員,在未辦理解僱變更登記前,不得 應其他同業廠商之聘僱。
承裝業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
…確定。 六、依其公司或行號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三次後仍未指派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第二十條第一項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 八、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九、未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營業。 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承裝業,除前項第九款外,承裝業或其負責人於三年內均不得重行申請承裝業…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總公司核准不組織人事評審會者,除考核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應送經總公司人事評審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各機構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定之。 人事評審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