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輪代人員,如服務單位考查認為不稱職時,可隨時通知原推介單位另 行推介,代理人員如中途因故離職,或因服務成績優良予以補實時,所餘 代理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服務單位應通知原推介單位另行推介,不滿三個 月者,得由服務單位自行僱代。
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或退役者,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核發至核定生效日之前一日止。但人事命令延遲送達者,核發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服役於國外、外(離)島或高山地區者,於前項生效日後,因等候飛機、船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返回原籍地,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均核發至搭乘飛機、船舶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之當日止。 …
…錄。 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 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之資格,應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相關規定,並於聘任、離職及其他異動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依相關法規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第三條所定社會工作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服務於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關(構),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具社工師應考資格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站下載測驗試題。 六、測驗前應於板書書寫測驗場次編號、日期、時間、人數、禁止事項及離場限制等資訊,並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 七、測驗前應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 八、測驗過程應公正監試,不得有擅離職守或處理非測驗事務等未盡責情形。 九、辦理測驗應按測驗開始、結束前十分鐘及結束時響鈴。 十、辦理測驗應依受測人員名冊及經認可之測驗場地座位與試卷編配表配置各受測人員應試試卷。 十一、測驗結束後…
鑿井業聘僱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主管機關報備 ,並於一個月內另行聘僱合格技術員、技工,申請異動登記。技工離職時 ,應將其工作證收回繳還。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並 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 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營造業因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或有第三十八條但書規 定情形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 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程 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建築 工程者,…
…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死亡時,室內裝修業應於一個月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規定人數時,室內裝修業應於二個月內依規定補足之。
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工作證時,收回其工作證,並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技術員、技工離職或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證,致其人數不足第四條規定之人數者,承裝商應於三個月內聘僱補足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有關校政宣導事項。 二、有關新聞發布及記者聯繫事項。 三、中央各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有關外賓接待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民眾陳情、請願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畢(結)業校友通訊及服務事項。 七、畢業校友服務年限未滿離職,其在學費用之追繳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事項。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其無力賠 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