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 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 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低污染事業:指園區引進之產業為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低污染工業,或屬農業、服務業之事業。 二、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或其他特色,從事生產及提供服務,進而形成地方群聚之產業。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 一、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之情形及日期如下: 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 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私有社區土地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農村社區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指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人口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同款所稱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係指因聚落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需要彼此密…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於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
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倍以上。 前項結訓人員以接受該社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者為限。 第一項會議決議以出席成年居民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 一、農村社區基本資料:包括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聯絡人、農村社區整合及參與方式。 二、實施地區現況:包括農村社區之範圍(含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相片基本圖)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 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公開閱覽,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三、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所定期限內向指定機關提出意見之意旨。 前…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計畫擬訂過程,社區居民積極參與並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其社區居民會議之召開及決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二、計畫內容結合在地特色資源,整體性考量,符合社區發展策略及願景方向。 三、軟硬體建設需求並重,符合節能減碳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應將其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及範圍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農村再生計畫之執行及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其工程規劃設計應請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二、各項公共設施於施作前,應依規定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淮。 三、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依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