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得視流行疫情及處置狀況,由指揮官報請行政院解散之。
本中心所需之行政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息之空間。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 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六、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 七、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八、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一款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別區隔,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隔。 第一項各…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
早期療育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三、療育專業人員。 四、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三款所稱療育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老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語言治療人員、定向行動訓練人員、醫師及護理人員等。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供必要之指導。
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使用權…
…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縮減、擴充營運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均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並由原主管機關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申請辦理技術學院評鑑者,除作業基本費為新臺幣十三萬一千元外,並依 下列申辦項目及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評鑑費: 一、行政類 (日夜間部) :新臺幣五十萬二千七百元。 二、行政類 (日間部) :新臺幣三十八萬三百元。 三、行政類 (夜間部) :新臺幣十七萬二千元。 四、專業類 (日夜間部) :每系科新臺幣十九萬九…
…研究發展事項及因公出國報告存管及運用事項。 四、業務簡報宣導管理及年終業務檢討之綜理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監察案件及上級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蹤事項。 六、公文檢核稽催查詢管理事項。 七、行政革新事項之推動管考及為民服務事項。 八、新開發佈及新聞媒體聯繫事項。 九、國會聯繫暨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參觀接待事項。 十一、港埠資料拍攝保存、多媒體及簡介製作事項。 十二、慶典活動…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 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設備安全之規劃事項。 三、登載船舶進出港動態及裝卸噸量、工作效率等表報之統計事項。 四、裝卸區各項業務報表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五、辦理管道及自動…
…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 (二)按前目國家或地區,列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居住地或設立地國或地區,及其主要活動情形,主要活動包括:研究與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或生產;銷售、行銷或配銷;行政、管理或支援服務;對非關係人提供服務;集團內部融資;受規範金融服務;保險;持有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停業。 (三)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從事前目所列以外之活動者,其活動性質說明。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 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四、區道、鄉道: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