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 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 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 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
…」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三、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 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 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 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 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 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 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 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訂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職業學校夜間部所設科別,以該校日間部設置之科別為限。但各校斟酌學 校條件、社會需要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及配合職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