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用費應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 二、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五、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 徵收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重大災害,並包括重大傳染疾病。 第一項所…
前條優待方式之訂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由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三、大學: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商相關…
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於境外就學學校所在地區發生重大災害,且該重大災害存續期間,足以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返國就學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 前項所定重大災害,並包括重大傳染疾病及戰亂。 第一項學生境外就學學校,應符合境外學歷相關採認規…
各招生單位於公告錄取名單後,應將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本細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法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期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二、證券、期貨法令疑義之核釋。 三、證券、期貨法令之彙整。 四、大陸及港澳證券、期貨事務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大陸及港澳證券、期貨法令之研究及諮詢。 六、證券、期貨業洗錢防制相關法制事項。 七、行政罰鍰逾期未繳案件行政執行事項。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辦理。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 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 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 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職業學校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二班以下者,其建築面積至少須有二千六百平方公尺。逾十二班者 ,應按班級、學生增加數額之適當比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 二、應有足夠之校舍,包括教室、辦公室、圖書館、運動場、保健室、軍 械庫、廁所、禮堂 (或學生活動中心) 等。 三、教室每間以容納四十五人,每人占地面積二平方公尺…
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 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 規定。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供應之對照標準品(以下 簡稱對照標準品)。
適用本辦法之進、出口報單類別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優質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應以電子方式傳輸前項報單。但因通關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得以紙本代替。
…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業使用之土地、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先就輔導範圍、對象、條件、辦理時程及相關事項,研擬輔導方案,報請交通部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農業、水利等主管機關審查後,轉陳行政院核定。 前項輔導方案內土地,其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但書或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方案中,就興辦事業土地面積大小及設置保育綠地面積比例限制,另…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為協助受災地區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