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
…別專業科│ │ 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每科二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二 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 │ 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 │ 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公務│ │ 人員高等考試、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乙│ │ 等考試。所稱相…
學習引水期間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學習引水人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積滿七日者,停止其學習,其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本學習課程,如附表一。
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並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 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廢止前規定,申請延期受訓或停止訓練經核准且未經廢止其受訓資格,或申請核准重訓者,由考選部依前項規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包括下列考試: 一、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各種相當高等考試等級之考試。 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考試法廢止前之特種考試甲等及乙等考試。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甲等及乙等考試。 四、特種考試之一等、二等及三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相互轉任…
…考試,包括下列考試: 一、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各種相當普通考試等級之考試。 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考試法廢止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四、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 本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人…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七目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同條款第十一目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被保險人或配偶生育住院,其免費期限,無論自生產之日起計,或以生產之前後各日合計,均不得超過七日。所有超過七日之費用,除第九條規定情形外,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之職缺,用人機關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分配訓練。
用人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七日內,將報到情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十七、經核定遷調人員應於接眾調職令後七日內赴調,其確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赴調者,應報請核准展期,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逾 期赴調者應予議處。
各人事機構承辦公務人員任用遴用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左列標 準進度: 一、鄉鎮區 (市) 公所五日。 二、縣市政府十日。 三、省屬各廳處局及直屬機關七日。 四、省政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十日。 五、中央各部會處局所屬機關七日。 六、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及各部會處局十日。 七、其他未列舉機關七日。 銓敘機關辦理前項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
…年資,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數,按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其尾數之計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次年一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公務人員因前二項以外事由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停職依規定復職屬年資未銜接之情形者,亦同。 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
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