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下列各款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經本法第三十二條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臨床心理科。 五、社會工作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護理科。 八、藥劑科。 九、病歷室。 十、總務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高年精神科。 四、社區精神科。 五、身心精神科。 六、司法及藥癮精神科。 七、檢驗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職能治療科。 十、護理科。 十一、藥劑科。 十二、社會工作科。 十三、病歷室。 十四、總務室。 十五、人事室。 十六、會計室。 十七、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成癮治療科。 四、職能治療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社會工作科。 七、檢驗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病歷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高年精神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社會工作科。 八、護理科。 九、檢驗科。 十、藥劑科。 十一、病歷室。 十二、總務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相關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 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 項事件準用之。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