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民間捐贈收入。 三、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開發、更新社區之收益。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前項第二款之收入,應全數用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分別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內政…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行政 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派 (聘) 兼之 。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餘款外,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存續業 務,由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接辦。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籌 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設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 │組長 │ │ (五)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典藏技│ │ │ │ │術組、行政管理組等四組組長│ │ │ │ │由專門委員兼任;資訊組組長│ │ │ │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本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其日費、旅費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交通費: (一)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但情況特殊必須搭乘飛機…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鑑定人之鑑定報酬,應由鑑定人與要求鑑定之行政機關於鑑定前約定之。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證人或鑑定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者,於收到預借之日費、旅費或鑑定報酬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場或鑑定者,應自指定期日之日起十日內將預支款項歸還原匯借之行政機關;屆期未歸還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證人自動到場作證者,行政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標準發給其日費、旅費。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日│十 │十│ │ │ │日 │日│ └──────┴─┴──┴─┘ ┌─┬────────────────────────────┐ │備│1.臺中市(一)指行政區域: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東勢區│ │註│ 、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 │ │ 區、大雅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 │ │ 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