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與優先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 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 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 (賸)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 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 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提請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 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 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三、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十四、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 …
…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局) 。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 四、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 五、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 見,送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 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 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