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勞資關係事項。 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 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 九、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經學校同意。 十、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十一、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但因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後,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
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得由各級主管機關協助,並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相關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受補貼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但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就作業時程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請款結報核銷。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通知訴願人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 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 訴願會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 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