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依訴願人、參加人 之申請或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 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 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 本。 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 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 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 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 指明: 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 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或其他類此情形。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 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不足採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任委員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 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決定書以本會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 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正之。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構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本會定之。
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會及原行政處 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並得供處理同類事 件之參考。
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 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 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 或處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立案證書者。
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外國人;其程序及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規定辦理。
…訊傳播產業之現況調查與發展趨勢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四、通訊傳播競爭之政策規劃。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及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涉及行政院及所屬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發展策略之協調、聯繫及管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置有專責業務主管一人以上。 二、置有專業複評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複評小組。 三、置有高中(職)以…
…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複評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免載明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領認可證書。認可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發。 …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或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 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四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有疑義時,學校應說明及溝通。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學習成果檢討會、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活動,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