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四、最近三年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不當延滯 情形,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擇優審查: 一、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 二、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分數在九十分以上。 三、曾任主任檢察官三年以上。 四、曾調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辦事三年以上。 五、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未滿二年。 六、對於提昇檢察形象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
閱覽、抄錄或攝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限如下: 一、重大違規者,以接獲主管機關裁處書或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屬申請復工(業)之事業,應於核准復工(業)前完成設置。 (二)對裁處書提起行政救濟者,於原處分確定維持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二、強制設置者,應於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但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曾受裁處業者對裁處書提起行政救濟時,強制設置者應依前款…
…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之水措設施單元。 前二項規定之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保存五年。 第二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
…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變更增加。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變更其許可事項。 第一項之廢止處分或第二項、第三項裁處書經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未經撤銷或變更確定之日認定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
本會委員就爭議事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戲劇館:包括表演廳、多媒體簡報室。 二、曲藝館:包括實驗劇場、傳習教室。 三、會議場地:包括交誼廳、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四、其他設備:鋼琴(YAMAHA S6) 、數位鋼琴(YAMAHA GVP309PE)。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億元為限。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屆滿時,本專款之賸餘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儲存及專款專用。
…者,下半旗: 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 一、國民為內政部。 二、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三、外國人為外交部。 第一項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下半旗決定後,由行政院通函相關機關轉知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所轄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定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審查之: 一、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由任職之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擔任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應記載任職期間、擔任之職務、考績、獎懲、特別事蹟、參與相驗、解剖或鑑定之件數及機關首長考評等項目…
法務部執行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並送法醫師公會。
…申請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 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由委託或聘任之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 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以召集人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 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國防部軍法司司 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法務部遴聘法 醫學學者或專家五人為之。 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