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檢附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之會議紀錄或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二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附…
…。 二、活動名稱。 三、活動地區。 四、活動方式。 五、活動起迄日期。 六、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載事項有變更,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報理(董)事會同意,並於事實發生七日前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有變更之必要時,應重行申請。
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 二、組成大學系統各學校概況、發展重點與組成大學系統發展之短程、中程及長程規劃重點方向。 三、組成大學系統各學校之合作及整合事項。 四、大學系統委員會設置及大學系統組織運作方式。 五、大學系統行政總部設置、所需空間與人力配置及系統運作經費之規劃。 六、績效評估機制。 七、其他與系統合作及整合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一項大學系統之變更及停辦,應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依原核定成立程序辦…
大學系統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召集,其任務如下: 一、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二、組成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三、對組成系統各學校有關學院、所、系、跨校學程及研究中心之規劃事項提出建議。 四、系統規章之審議。 五、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 六、對外爭取各項經費與資源,以促進系統之合作及發展。
大學系統應設行政總部並置行政人員,以推動系統行政業務,並執行系統各學校之各項合作事宜。 前項行政人員,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或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中訂明。
設置法醫部門,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法醫部門配置簡圖。 二、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 三、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含醫事人員、技術及行政人員)人數及其姓名、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四、服務項目。 五、儀器相關項目。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下列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團體為接管人: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七款規…
…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
為辦理大學評鑑,本部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
…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各工程段任務如下: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預算之編製。 二、施工計畫之釐定。 三、施工測量。 四、工程施工及監造。 五、施工期間有關行車安全及車站之協調處理。 六、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七、工程竣工之驗收及決算。 八、工程行政業務。 九、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各工程隊任務如下: 一、依專業特性分別辦理電力、電務、號誌、測量及鋪軌。 二、規劃作業之勘查及測量。 三、工程設計及施工預算之編製。 四、施工計畫之研擬、評估及測量。 五、工程施工及監造。 六、施工期間有關行車安全及車站之協調處理。 七、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八、工程竣工、驗收及決算。 九、工程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系統工程事項。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 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調查費用。 二、開發興建工程費用。 三、行政作業費用。 公民營事業應依審定後之租售價格辦理租售業務;如有調整租售價格之必要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外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外立案之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國內外機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
申請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