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辦理督導及實地考評。
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
社區公約草案,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需求擬定後提出,或經三十名社區居民連署,向社區組織代表提出。
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
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社區公約制定會,並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 前項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得親自出席,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二、公開閱覽佐證資料。
社區公約之修正或廢止,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訂定程序之規定。
農村社區得依社區需求,參酌社區公約範本(如附件),自行調整社區公約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 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
…之提供。 六、其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第三條第一項之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二、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相關事務。 第四條第一項之督導人員除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指導專業輔導人員。…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解釋及案件審議。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五、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民眾、社區、學校、企業、團體廉政與誠信教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 六、其他貪瀆防制事項。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優先推動。
…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影像及文字紀錄,廣為宣傳並納入鄉土教學應用。 二、設置典藏或展示之特定空間;其空間以於原地或原農村社區為原則。 三、辦理導覽解說之人才培訓,協助推廣農村文化。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前項社區總戶數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每戶出席人員以成年代表一人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