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少年教養課。 四、行政室。
少年教養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院生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院生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院生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少年教養課。 四、行政室。
少年教養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院生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院生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院生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
內政部少年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