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逾期未完成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 學習律師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准予折抵五個月之實…
…項之評定及第十七條之退訓,應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召開考評委員會審議。 前項考評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法務部、司法院代表各一名、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代表及律師公會代表各二名擔任委員,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委員代表中之一人擔任主席。 考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前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之考評委員會應通知該學…
學習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務部申請重訓: 一、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各款、第四項規定,成績經評定為不合格。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申請停訓原因消滅。 三、第十七條之退訓原因消滅。 四、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經註銷基礎或實務訓練成績。 經註銷基礎訓練成績或成績不合格申請重訓者,應自費於次一期接受訓練。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法事務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 三、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 前項第三…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
…未依前二條規定檢具必要文件、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四、申請合夥或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對於前二條之申請,法務部應自申請文件送達之次日起六十天內為准駁之決定。但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合夥人有變動而仍維持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檢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證明申請許可變更。但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一方全部同時變動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證書。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於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後,應立即向法務部陳報,並通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之法律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 一、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有虛偽或不實者。 二、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者。 三、申請僱用或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經法務部…
…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合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評鑑委員會,掌理該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評鑑事宜。 前二項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檢察官三人、法官、律師、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各一人組成,其中並至少應有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一審級之檢察 官。召開評鑑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委員之資格如下: 一、檢察官、法官:任職滿三年者。 二、律…
…推選其中二分之一。應 推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二、依前款應推選人數三分之一為準,推選所配置法院之法官。應推選之 法官人數如非整數者,小數部分以一人計。 三、推選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候選人各二人至十人。 法務部應將前項名冊依各評鑑委員會轄區彙整列冊分送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該等檢察署於次年度遇有評鑑事件時,由其 首長會同該署檢…
…檢察署申請評鑑: 一、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檢察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或其上級檢察署。 三、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配置之法院。 四、司法院或法務部。 五、受評鑑人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六、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與健 全司法有關者為限。 檢察官本人認其遭受誤解有前條所列之事項,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自行 或請求所屬檢察署申請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