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學校或幼兒園預算內支應;…
教師經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 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二、經裁判確定,認無民事或刑事責任。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重…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順序,依序平均領受之。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
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其每案補助最高額度如下: 一、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訴訟,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訴訟,其起訴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費者人數為二十人至四十九人…
…地區或境外帳務清算機構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之法令規定及是否符合其規定。 二、境外機構或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之適法性意見書或許可文件;如本服務於當地無特許事業主管機關者,得由當地律師出具合法經營之適法性意見書。 三、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能力說明:載明具備足夠流動性以維持清算順暢、系統安全性、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控管機制及權益保護措施。 …
…司或子公司、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總公司或總公司所轄分公司、外國保險業在臺子公司之母公司、母公司所轄分公司或所屬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子公司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及保險子公司之海外保險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第一項所稱執行方案,內容應至少包括由中介人協助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範圍,及客戶資料保密及資料保存之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覆核中介人協助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結果,並…
…絕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 二、所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有虛偽不實。 三、違反執行計畫書所列之公益用途。 第一項情形,如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查核評估小組時,得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 檢察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第三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 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前條費用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同一案件,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共同提起訴訟者,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三、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每一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訴訟者,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油症患者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費用補助,應依申請補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訴訟程序費用:律師委任狀、律師費、裁判費及其他訴訟程序必要費用收據。 二、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三、刑事第一審:自訴狀、告訴狀繕本或影本。 四、民、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
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者,應自行委任在受訴法院登錄之律師。
…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與受委任機構簽定之委任契約書。 三、公開收購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指定訴訟及非訟事件代理人之授權書。 四、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公開收購申報書件須經律師審核並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公開收購如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者,應併同出具法律意見。 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下列各款之一: 一、由金融機構出具,指…
…證與審議,並就本次收購對其基金持有人提供建議。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之查證,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亦應併同公告。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並得取得不動產管理機構、會計師及律師之書面意見,做為審議參考。 依第一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查證情形、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列入。 該次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議事,應作議…
…。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持有股份情形。 三、受委任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四、律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五、會計師姓名、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六、財務顧問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七、金融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委任事項。 八、其他受委任專家姓名、地址、電話及…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獨立專家係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獨立專家之委任,應由特別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特別委員會得請獨立專家、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律師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