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政府機關代表八人: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 二、教職員代表六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及臺灣高…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且適用本法之人員。
…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本國銀行。接受基金管理機關信託退撫儲金之銀行,並依信託業法取得主管機關對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件: 一、成立五年以上。 二、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本國銀行。接受基金管理機關信託退撫儲金之銀行,並依信託業法取得主管機關對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四、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學校應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各指派二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並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
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本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九條所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管理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
…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教官及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學校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五項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基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為確保本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學校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
學校為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與執行各項投資評量及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前項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一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本基金績效報告書。
學校應審酌本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訂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本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學校得視需要聘僱校內、外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工作人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兼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或工作人員。
本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實際執行有短絀者,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教育績效目標。 二、年度工作重點。 三、財務預測。 四、風險評估。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管理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財務預測,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本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本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本基金績效報告書報管理機關備查。
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關(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