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且情節重大者。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解聘之。
…其所屬或人事權責機關(構)、單位(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等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及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現役軍官或士官,對於本會議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會議秘書處人事室(以下簡稱人事室)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罰勤、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
軍事營區內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軍事機關所屬人員為即時阻止違法行為發生、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擴大,得基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必要,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以下簡稱管束)。
現役軍人對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現役軍人對於本局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局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服務之現役軍官或士官,對於其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罰勤、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六個月至一年: 一、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者。 二、同時受僱於其他汽車修理業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者。 三、從事檢驗工作,違法失職,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依前項第三款停止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工作。但其受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者應即恢復其工作。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其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一、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二、受停止工作處分在三年內達二次,再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從事檢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廢止其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前二項執照經廢止者,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
運動教練對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運動教練因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上開各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