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曾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信用部,其稽核人…
稽核人員知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或其他將肇致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應即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處理。倘上述人員不處理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農會、漁會應予獎勵。 信用部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關工作人員之職責。 八、飛航時間紀錄簿、維護紀錄簿之表格及填寫規定。 九、申請各類操作證之訓練計畫及考驗標準。訓練計畫應包括飛行及維護相關課目。 十、對於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未發覺之違規行為,主動向民航局提出之提報程序。 活動團體應檢附前項之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定,並配置前項第一款專業人員與設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及相關人員之職責。 八、飛航時間紀錄簿、維護紀錄簿之表格及填寫規定。 九、申請各類操作證之訓練計畫及考驗標準。訓練計畫應包括飛行及維護相關課目。 十、對於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未發覺之違規行為,主動向民航局提出之提報程序。 活動團體應檢附前項之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並配置前項第一款專業人員與設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為因公傷病。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二、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途中。 前…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所稱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之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十條規定認定之;所定必經路線及其途中之認定,比照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二…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比照第十四條規定認定之。
經管課職掌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分配、調度、仲裁及移用補償事項。 二、水資源營運合約訂定及經費核收業務。 三、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 四、亢旱因應及停灌休耕補償事項。 五、水資源聯合運用方案研究及資料管理事項。 六、用水計畫書審查之相關事項。 七、溫泉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 八、違規取水查處事項。 九、堰壩蓄水範圍初審及會勘業務。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規劃、督導、協調及建議事項。 二、裝卸作業事故處理事項。 三、港區危險品裝卸作業管理事項。 四、貨物裝卸量統計及效率分析事項。 五、裝卸作業重大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六、裝卸計費報表之督導管理事項。 七、公民營拖駁船業管理事項。 八、貨櫃裝卸機具操作訓練之推動及建議事項。 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作業督導及協調連繫事項。 十、國內航線貨…
…倉庫)掌理下列事項: 一、庫區設施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庫區各項作業申請書表單查核、簽證及結報事項。 三、裝卸作業督導及政令宣導事項。 四、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督導事項。 五、裝卸作業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六、現場意外及偶發事件處理事項。 七、存倉貨物(含廢棄物及地腳品)之收授、分嘜、歸堆及保管事項。 八、進倉貨物短卸、多卸及破件處理事項。 九、倉棧安全及庫區(含租賃區)環境清…
…列事項: 一、穀類設施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穀類各項作業申請書表單查核、簽證及結報事項。 三、穀類裝卸作業督導及政令宣導事項。 四、穀類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督導事項。 五、穀類裝卸作業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六、穀類意外及偶發事件處理事項。 七、存倉穀類之收授、分嘜、歸堆及保管事項。 八、裝卸穀類短卸、多卸及破件處理事項。 九、穀倉安全及庫區(含租賃區)環境清潔維護與督導事項。 …
貨櫃儲運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貨櫃碼頭裝卸作業督導管理及政令宣導事項。 二、貨櫃碼頭作業申請書表單查核、簽證及結報事項。 三、貨櫃碼頭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督導事項。 四、貨櫃碼頭裝卸作業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五、貨櫃碼頭現場作業意外及偶發事件處理事項。 六、貨櫃儲運作業之收授、儲放、保管、管制、提運、轉運等事項。 七、進口及出口貨櫃查驗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協調事項。 八、貨櫃裝卸業…
…處理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核發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運轉時間及碼頭使用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船舶停泊違規處理事項。 八、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九、導助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十、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十一、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二、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
…業務查察及管理事項。 七、散裝貨物調整區之督導管理事項。 八、各棧埠作業機構作業秩序查察及督導事項。 九、各棧埠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十、各棧埠現場作業裝卸效率管理事項。 十一、裝卸作業違規事件處理事項。 十二、碼頭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督導與協調事項。 十三、港埠倉儲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